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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頻現跑路潮 學界建議稿上報中央
P2P平臺頻現“跑路潮” 學界建議稿上報中央?
法制網記者 餘瀛波
年關臨近,P2P網貸平臺“跑路潮”再現。據第三方機構統計,截至11月13日,全國今年共出現703傢問題平臺。其中僅10月,問題平臺就有47傢,雖然相比之前已明顯減少,但同比增幅仍達20%以上。
面對互聯網金融業的野蠻生長,今年以來,國傢有關部門不斷加大監管力度,雖然呼聲已久的監管細則至今仍未出臺,但民間智庫的調研已出成果。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個體網絡借貸學術研討會上獲悉,由中央財經大學專傢組起草的《個體網絡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以下簡稱建議稿)已經成形,目前正通過有關方面上報中央。
P2P問題平臺累計已逾千傢
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0月,我國從事網絡借貸(P2P)業務的平臺共有約3.3萬餘傢,其中至少有8傢線上網絡借貸平臺融資整體成交量達1196億元,是2014年同期的4.46倍。
然而,這其中正常運行的網貸平臺卻僅有1909傢,P2P問題平臺數至今已累計逾千傢。
顯然,P2P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組成部分之一,如何通過監管規范其發展並不斷創新,已經成為金融體制改革亟待解決的問題。
今年7月18日,央行[微博]會同其他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瞭“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瞭“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並在“十三五”規劃中要求“加快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
據建議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介紹,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央財經大學專門組織課題組展開多次研討,並赴部分省市進行調研,最終起草形成瞭此次建議稿。
網貸平臺定性“信息中介”欠妥
該建議稿共有七章四十四條。其首先要解決的就是P2P網貸平臺的性質問題。
《指導意見》對網貸平臺性質作為“信息中介”給出瞭較為明確的界定。據瞭解,目前監管部門和一些學者也是傾向於網貸平臺隻能作為“信息平臺”,不能成為“信用平臺”。
就此,郭華提出,僅從字面理解似乎順理成章。但問題是,銀監會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對此“信息中介”進行監管是否有“越權”之嫌?如果不對其性質明確界定,就可能會將網貸平臺監管的制度正當性引入自相矛盾的尷尬,甚至會引發人們對監管正當性的質疑。
建議稿認為,將網貸平臺性質界定為“金融信息中心”更為妥當。因為這不僅能解決銀監會監管網貸業務在制度上的正當性,還可以促進平臺為投資方和金融方提供金融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信用性,同時也能與深圳等地泰山法拍撤回台中大里汽車貸款方嘗試的“金融信息咨詢服務中介平臺”保持相通性。
“否則,在政府簡政放權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尤其是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將一個僅僅是‘信息中介平臺’在工信部與工商部門登記管理的框架下,再增加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就無法解釋清楚,甚至衍生一些不必要的誤解。”郭華說。
對網貸平臺應實施備案管理
對網貸平臺是采取“備案制”還是“審批制”,這是監管立法必須面對的問題。
今年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下發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對此,郭華認為,這種采用“牌照管理”的審批或核準模式,是基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屬於金融機構。盡管《指導意見》將“網絡小額貸款”和“個體網絡借貸”放置在一起,統稱為網絡借貸,二者均納入“金融類”予以管理,但是二者仍存在一些不同,對於個體網絡借貸實行“牌照管理”與將其作為“信息中介”的性質存在矛盾,即使將網絡借貸作為“金融信息中介”,也與限制其自融、提供增新服務等要求相沖突。
郭華指出,註冊制備認為是成熟資本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制度,網絡借貸監管是否需要跟隨IPO發行體制向註冊制改革,如何保持與國務院近日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保持同向性,依然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據此,建議稿提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對個體網絡借貸采取行政法規由國務院予以立法規范,可以采用牌照制度;如果這種監管規范僅僅是銀監會制定,即使經過國務院同意,其性質仍是部門規章,則無權設定行政許可,即不能實行牌照制度。
“對個體網絡借貸企業經營實行備案制,既不會與現行法律的要求沖突,也符合適度監管的基本方向。不宜使個體網絡借貸監管走上傳統金融監管的老路。”郭華說。
市場準入門檻可設為五千萬
2014年3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過去的“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旨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為創業提供空間。
不過,值得註意的是,這次改革對於涉及國傢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業務的行業尚未放開。其中,就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
那麼,對P2P網貸平臺備案登記,是否應設置一定門檻,並台南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對相應註冊實繳資本做出限制?
對此,建議稿提出,目前國內個體網絡借貸征信體系不完善,采取實繳資本意味著平臺有更多的資金實力進行風控,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因此,對網絡借貸平臺實施實繳制準入門檻限制,不失為規范其發展的可行措施。
那麼,將註冊資車貸信貸台中北屯車貸信貸本作為網貸平臺準入門檻,實繳資本定為多少合適呢?建議稿給出的數字是:5000萬。
郭華介紹說,據某網貸平臺數據顯示,在收錄的2928個網貸平臺中,註冊資本超過5000萬的,有660傢,占22.54%。而網貸之傢收錄的1611個網貸平臺中,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的,有479傢,占29.7%。
就此,他指出,盡管兩傢統計的數據存在差異,但5000萬作為備案登記的門檻,仍有三分之一平臺可以運營。這也與有觀點認為,從全國來看,最多容納500傢網貸平臺的判斷不謀而合。
“反觀,2014年全年跑路平臺287傢,比2013年的75傢增長瞭282.67%。盡管實繳5000萬作為網貸平臺備案的門檻,將會存在70%的平臺可能被撤掉的情況,但與問題平臺所占的數量相比,依然顯示出其必要性。”郭華說。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116/195223780050.shtml
P2P平臺頻現跑路潮 學界建議稿上報中央
P2P平臺頻現“跑路潮” 學界建議稿上報中央?
法制網記者 餘瀛波
年關臨近,P2P網貸平臺“跑路潮”再現。據第三方機構統計,截至11月13日,全國今年共出現703傢問題平臺。其中僅10月,問題平臺就有47傢,雖然相比之前已明顯減少,但同比增幅仍達20%以上。
面對互聯網金融業的野蠻生長,今年以來,國傢有關部門不斷加大監管力度,雖然呼聲已久的監管細則至今仍未出臺,但民間智庫的調研已出成果。
記者從近日召開的個體網絡借貸學術研討會上獲悉,由中央財經大學專傢組起草的《個體網絡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以下簡稱建議稿)已經成形,目前正通過有關方面上報中央。
P2P問題平臺累計已逾千傢
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0月,我國從事網絡借貸(P2P)業務的平臺共有約3.3萬餘傢,其中至少有8傢線上網絡借貸平臺融資整體成交量達1196億元,是2014年同期的4.46倍。
然而,這其中正常運行的網貸平臺卻僅有1909傢,P2P問題平臺數至今已累計逾千傢。
顯然,P2P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組成部分之一,如何通過監管規范其發展並不斷創新,已經成為金融體制改革亟待解決的問題。
今年7月18日,央行[微博]會同其他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瞭“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瞭“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並在“十三五”規劃中要求“加快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
據建議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介紹,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央財經大學專門組織課題組展開多次研討,並赴部分省市進行調研,最終起草形成瞭此次建議稿。
網貸平臺定性“信息中介”欠妥
該建議稿共有七章四十四條。其首先要解決的就是P2P網貸平臺的性質問題。
《指導意見》對網貸平臺性質作為“信息中介”給出瞭較為明確的界定。據瞭解,目前監管部門和一些學者也是傾向於網貸平臺隻能作為“信息平臺”,不能成為“信用平臺”。
就此,郭華提出,僅從字面理解似乎順理成章。但問題是,銀監會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對此“信息中介”進行監管是否有“越權”之嫌?如果不對其性質明確界定,就可能會將網貸平臺監管的制度正當性引入自相矛盾的尷尬,甚至會引發人們對監管正當性的質疑。
建議稿認為,將網貸平臺性質界定為“金融信息中心”更為妥當。因為這不僅能解決銀監會監管網貸業務在制度上的正當性,還可以促進平臺為投資方和金融方提供金融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信用性,同時也能與深圳等地泰山法拍撤回台中大里汽車貸款方嘗試的“金融信息咨詢服務中介平臺”保持相通性。
“否則,在政府簡政放權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尤其是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將一個僅僅是‘信息中介平臺’在工信部與工商部門登記管理的框架下,再增加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就無法解釋清楚,甚至衍生一些不必要的誤解。”郭華說。
對網貸平臺應實施備案管理
對網貸平臺是采取“備案制”還是“審批制”,這是監管立法必須面對的問題。
今年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下發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對此,郭華認為,這種采用“牌照管理”的審批或核準模式,是基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屬於金融機構。盡管《指導意見》將“網絡小額貸款”和“個體網絡借貸”放置在一起,統稱為網絡借貸,二者均納入“金融類”予以管理,但是二者仍存在一些不同,對於個體網絡借貸實行“牌照管理”與將其作為“信息中介”的性質存在矛盾,即使將網絡借貸作為“金融信息中介”,也與限制其自融、提供增新服務等要求相沖突。
郭華指出,註冊制備認為是成熟資本市場普遍采用的發行制度,網絡借貸監管是否需要跟隨IPO發行體制向註冊制改革,如何保持與國務院近日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保持同向性,依然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據此,建議稿提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對個體網絡借貸采取行政法規由國務院予以立法規范,可以采用牌照制度;如果這種監管規范僅僅是銀監會制定,即使經過國務院同意,其性質仍是部門規章,則無權設定行政許可,即不能實行牌照制度。
“對個體網絡借貸企業經營實行備案制,既不會與現行法律的要求沖突,也符合適度監管的基本方向。不宜使個體網絡借貸監管走上傳統金融監管的老路。”郭華說。
市場準入門檻可設為五千萬
2014年3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過去的“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旨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為創業提供空間。
不過,值得註意的是,這次改革對於涉及國傢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業務的行業尚未放開。其中,就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
那麼,對P2P網貸平臺備案登記,是否應設置一定門檻,並台南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對相應註冊實繳資本做出限制?
對此,建議稿提出,目前國內個體網絡借貸征信體系不完善,采取實繳資本意味著平臺有更多的資金實力進行風控,也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因此,對網絡借貸平臺實施實繳制準入門檻限制,不失為規范其發展的可行措施。
那麼,將註冊資車貸信貸台中北屯車貸信貸本作為網貸平臺準入門檻,實繳資本定為多少合適呢?建議稿給出的數字是:5000萬。
郭華介紹說,據某網貸平臺數據顯示,在收錄的2928個網貸平臺中,註冊資本超過5000萬的,有660傢,占22.54%。而網貸之傢收錄的1611個網貸平臺中,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的,有479傢,占29.7%。
就此,他指出,盡管兩傢統計的數據存在差異,但5000萬作為備案登記的門檻,仍有三分之一平臺可以運營。這也與有觀點認為,從全國來看,最多容納500傢網貸平臺的判斷不謀而合。
“反觀,2014年全年跑路平臺287傢,比2013年的75傢增長瞭282.67%。盡管實繳5000萬作為網貸平臺備案的門檻,將會存在70%的平臺可能被撤掉的情況,但與問題平臺所占的數量相比,依然顯示出其必要性。”郭華說。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116/1952237800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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